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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
前言
電影,正如同語言文字,為人類文化之新載體,定可直接記錄與再現人類生活歷史及自然界種種現象之原貌。是故,電影實為一個國家文化之縮影,亦為每一個國家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狀況之指標。半世紀以來,保存電影文化資產已蔚為世界之潮流,各國自1940年代起即相繼成立國家電影資料館,專責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整理與保存,並肩負電影學術研究之職責。 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無異議通過「各會員國應即採取立法與技術性措施 ,全力維護及保存各國電影文化。」1980年,教科文組織第21屆會議,復通過「關於保護與保存活動影像」之提案,認定「電影為各國文化特性之一種表現,且由於其具有教育、文化、藝術、科學及歷史價值,已形成一國文化傳承中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沿格
以前,有關我國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整理、保存及研究,並未設有專門機構,不惟30、40年代之電影拷貝皆已毀損或遺失,即或50年代,乃至60、70年代之電影拷貝,或因乏人管理而毀損,或因電影公司倒閉而流失;致使國內有關我國電影史之研究倍增困難,甚至此等具國史檔案價值之活動影像紀錄,僅剩少許殘編斷簡。鑑於國片流失日趨嚴重,電影資料乏人蒐集整理,行政院新聞局乃於民國68年與民間共同集資成立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附設一電影圖書館,民國78年,為彰顯電影圖書館保存電影文化資產之功能,易名為電影資料館;復因電影基金會財力有限,行政院新聞局亦深切認為,為使保護電影文化資產之工作能夠落實,其經費預算宜由政府編列,爰將電影資料館定位為「由政府編列預算,受政府督導運作」之財團法人。電影資料館國家化之籌備,於民國80年5月16日先研究定位問題,原擬提「國家電影資料館設置條例」草案呈請行政院移轉立法院審議,惟為避免因立法過程緩慢而致影響電影資料館館務,行政院新聞局乃決定先依民法第61條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擬日後與「國家電影文化中心」合併規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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