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關於本館 > 簡介

  1. 簡介
  2. 設立宗旨
  3. 歷任館長
  4. 本館片庫
  5. 國際交流
  6. 捐助
  7. 榮譽會員
  8. 影片認養
  9. 捐助章程
  10. 服務
  11. 會員服務
  12. 租借服務
  13. 交通位置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捐助章程  

八十一年七月七日訂定
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正
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第二次修正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正
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第四次修正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成立之宗旨如下:
    一、維護及保存我國電影文化資產。
    二、倡導電影學術研究風氣,提升國人對電影之認知。
    三、提供資訊服務,協助我國電影事業之發展。
第三條 本館之職掌如下:
    一、我國電影之推展及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整理及保存。
    二、接受電影公司或其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委託保管電影片及其附屬材料。
    三、蒐集各國經典名片,倡導電影學術之風氣。
    四、電影片及其附屬材料與電影從業人員資料之建檔。
    五、電影史料、電影理論之整理與研究。
    六、發行及製作與電影相關之文字及影像出版品。
    七、舉辦電影欣賞活動及電影展。
    八、提供中外電影圖書、期刊及錄影節目帶之閱覽。
    九、輔助電影人才培育。
    十、電影文化之國際交流。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新聞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本館業務之行政機關。

第二章 基金及經費

第五條 本館主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並得在其他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行政院新聞局捐助新臺幣壹佰萬元為本館創立基金。
第七條 本館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三章 董事、監事及組織

第八條 本館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電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第九條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補聘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解聘董事之任期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一人至三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館,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館館長委任及解任。
           二、本館經費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三、本館組織編制及人員待遇標準之核定。
        四、本館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五、本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本館設立分支機構之核定。
     七、本館不動產及重大固定資產購(建)置及處分之核定。
     八、本館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會決議,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按次出具委託書。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本館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電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第十五條 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監事人數,不得逾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補聘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解聘監事之任期為止。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聘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召開監事會會議,代表監事會行使監事權,並列席董事會。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常務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未指定代理者,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查本館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本館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核本館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十九條 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
第二十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任用之。解任亦同。
           館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本館館務。
第二十一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掌各項業務:
     一、行政組:掌理文書、檔案、印信、採購、庶務、人事管理、會計、出納、秘書、業務查核等事宜。
     二、資料組:辦理圖書、期刊、影片、錄影節目帶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維護、編目分類與建檔管理。
     三、展覽組:辦理文宣、新聞、公關、座談會、電影推展、輔助電影人才培育及電影欣賞活動,策劃及執行影片、錄影節目帶、圖文資料等之展出。
     四、出版組:辦理圖書、期刊、電影年鑑、有聲出版品及視聽著作之發行與促銷。
第二十二條 本館編制及管理辦法另行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館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二十四條 本館應於次年度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將經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之次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館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經費運用、財產清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館於國家電影文化機構(或組織)設置法律施行時解散,並依法清算,且本館賸餘財產歸屬該依法成立之國家電影文化機構(或組織)。
第二十六條 本館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到本館成立宗旨時,經董事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國庫。前項董事會議決議,應有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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